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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学生考试管理制度

时间:2021-07-16 19:34:134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正常的教学和考试秩序,保证考试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和推进考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试是课程考核的主要形式,本细则中所指的课程考试与课程考核名词意义等同。本细则所指考试包括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含实验室、实习等)的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涿州职教中心所有考试工作。

第四条 涿州职教中心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参加所有修读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获得及格以上成绩才能毕业,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涿州职教中心是所有在涿州职教中心举行的考试的组织和管理者。

第六条 为了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各部部长为副组长,政教、后勤、保卫、团委等部门领导和各教研组长为成员的考试工作小组,以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第七条 考试工作在考试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由教务依照本细则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协调。各部部长依照本细则、教学计划与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安排

第八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堂上开卷、堂下开卷、笔试、技能等;除基础课程必须采取笔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由课程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并报各部部长审查批准。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里注明。

第九条 考试安排应遵循时间上合理分布,利于考生复习应考的原则。

对未采用卷面考试方式的课程,教务处将严格审核。请各相关教师保留好考核过程中的原始材料,包括有关学生的课堂记录、作品、原始评分成绩等,以备核查。

第十条 每学期的课程结束性考试,按考试学生的范围分为跨系课程考试,跨专业课程考试,专业课程考试。

第十一条 教务根据各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考试课程、班级和人数,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和考场并上网公布。

第十二条 补考原则上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课前进行。

第十三条 重修考试由学生向所在专业部申请,各上报教务统筹安排。重修考试原则上与同类课程考试补考一并进行。

第四章 考试命题与出卷

第十四条 考试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以教学大纲或人才培养方案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有利于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引导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考试时间原则上为专业课一个小时不超过两个小时,试题量原则上为一到两个小时,试题量以六成学生在一个小时完成为宜。

第十六条 考试试题的措辞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开卷考试的试题及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同一份试题中不得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任何不加改动直接选用近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第十八条 各门课程应当同时出具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分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每套试题应附有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务选择使用。

第十九条 有两个及以上教学班级、且学分和课程性质相同的课程,应根据要求统一命题。

第二十条 试题卷面上应当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应写明考试课程名称、考试年级和专业、出题教师姓名、学生人数和试题总页数,同时还要注明每道大题、小题的题分和答题要求。试题格式一律使用学校统一标准试题模板。

第二十一条 各门课程考试命题完成后,教研组长各部长应根据命题要求审查并统一签字(对于教师初次命题和开卷考试命题的试卷应严格审查)。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

第二十二条 出题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两个教学周完成出题并送审,出题人送审时应当提交试题的电子版本。

第二十三条教研组长各部长应及时将审核后的试题交教务部选卷付印,并将试题信息及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试题在使用之前均为密件。命题、出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暗示考题;含有考试试题的试卷、计算机、光盘、U盘等载体在课程考试结束前按秘密级别管理。凡发现试卷泄密将作为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章 考核资格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正常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的资格:

(一)不论何种原因,某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学时的1/3者;

(二)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总量的1/3者;

(三)未完成该门课程所属的技能、实验或上机者。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本课程考核的前一周填写《取消考核资格报告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填发《取消考核资格通知单》给学生所在专业部和任课教师,并由专业部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四条 取消正常考核资格的学生申请补考资格,须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审核其自学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补考,并将学生的书面申请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考教师不得私自调换监考场次;因特殊原因需调换的,应经过考试组织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熟悉并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保持和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严密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做好考试一切准备工作:

1.至少在考试前二十分钟到试卷收发处领取试卷并签到,确定试卷类别和试卷份数无误;

2.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要求考生关闭手机和按要求就坐,指导并要求考生将书包、课本、笔记、被关闭的手机和电子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3.对未按指定要求就坐的考生要及时纠正,对拒不执行的考生应令其退出考场。

第二十八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五分钟向考生宣读《涿州职教中心考试规则》和其他要求宣读的文件,准时向考生发放试卷。并督促考生在答题纸上按要求写清专业、姓名、学号等,必须按时收卷,并认真核实考试人数与答题纸、试卷数是否相符。

第二十九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或暂扣考试证件。如发现学生违纪或者作弊情况,应立即收缴证据并处理,令作弊考生立即退出考场。考场中其他监考教师应立即控制考场,保持考场秩序。监考教师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考生及主要情节应明确记录。

第三十条 监考教师应模范遵守考场记录,认真履行考场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监考中看书、看报、聊天、吸烟、擅离职守或者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监考教师只对试题字迹不清或印刷错误作出说明,对考生其他问题不提示、不解释。

章 学生考试规则

第三十二条 所有考生均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考场参加考试,不得迟到或缺考。

第三十三条 考生必须凭涿州职教中心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提前进入考场。严格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要求就坐,证件放在课桌上,以备查对。

第三十四条 考生一般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并按缺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特殊情况必须离开的,获得考试负责人的同意后方可交卷离开。凡考生离开考场的在考试结束前不得再进入考场。

第三十五条 除开卷考试外不得将文具和证件以外的物品放在课桌、窗台上,违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三十六条 凡带有通讯工具或者储存功能的手机与电子器材等不得带入考场。

第三十七条 考生在答题前应在答题纸、试卷的指定位置和草稿纸的上方写明自己的专业,学号和姓名。

第三十八条 答题使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必须在规定的区域里,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第三十九条 考生在考试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条 考生在考试时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如有试题漏字或者答题要求不清楚等问题的应坐在原座位上举手示意。

第四十一条 考场内不得擅自互借文具和其他工具及物品。

第四十二条 考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讨论。

第四十三条 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笔,将试卷、答题纸反扣于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卷完毕后方能离开考场。考生在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一并上交。

章 考试违纪与作弊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考生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不听从劝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违反考场规则,给予警告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两次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2.不按指定位置就坐;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5.他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较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严重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两次重犯给予记过处分:

1.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2.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3.故意移动试卷,让他人窥视、抄袭;

4.在闭卷考试中,使用规定以外的文具、答题纸,或者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或其他标记;

5.未按考试规则,擅自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6.其他较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试图获得答案、考试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两次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拿他人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或偷看他人试卷、答题纸、草稿纸;

2.在考试中使用带有记录功能或者通讯功能的电子工具;

3.闭卷考试时以各种形式夹带资料;

4.考试前窃取或者试图窃取考试试题、答案;

5.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更改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3.故意销毁监考教师收缴的试卷、答案或考试资料;

4.其他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他人参加考试者,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在考试前散布获取的考试内容,使用暴力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教师评阅试卷或者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的情况,经查属实的,或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改动成绩或隐瞒作弊事实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前述条文处理。

章 考试违纪处理及程序

第五十条 监考教师在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后,应立即收缴违纪或作弊考生的证件和违纪或作弊证据,并将该考生的学号、专业、违纪或作弊事实如实填入《考场记录》。

第五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将收缴的违纪考生的证件和违纪或作弊证据及违纪或作弊事实说明上交考生所在专业部。考生所在专业部收到考生违纪或作弊信息后,应及时查证核实,对考生进行批评教育。考生所在专业部应及时依据违纪或作弊事实提出处理建议,并将考生违纪或作弊证据、监考教师的事实说明和处理建议教务

第五十二条 教务根据本细则和上报材料及处理建议对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进行处理。对于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校委会讨论。

第五十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结果应通报全学生。

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第五十四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成绩的构成由专业部主任和任课教师确定。期末总评成绩应包括考试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

第五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期末总评成绩应按照向学生宣布的成绩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执行,要科学、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五十六条 试卷记分要科学规范,阅卷应使用红笔,各题扣分处应以负分的形式明确标识,并以下划线或其他方式注明与标准答案不符之处。在大题题首处以正分方式标记本题得分,使用答题纸答题的在答题纸左首处记分框内注明。卷首记载卷面总分。阅卷教师应对所有评阅的试卷签名。对已给分数进行更改的应在更改处签名,并在成绩登记表上作出更改与签名。

第五十七条 阅卷完成后,阅卷教师应根据教务的要求以教学班为单位进行试卷分析,总结考试所反映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 阅卷教师应该认真做好试卷评阅和成绩登录及成绩分析工作,在考试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与成绩登录工作,并按照学校要求将考试样卷、学生原始考卷、考试学生签到册、考场记录、平时成绩登记表、评分标准、试卷分析、总评成绩表、教学日历、教学大纲一并交专业部保存。交回所有资料的教师方可按时发放课时费。

第五十九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专业部对试卷和成绩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更改分数,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并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专业部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或任课教师登录成绩有误的,可以申请核查试卷。查阅成绩在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本系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核查成绩申请表》,经专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和专业部教务管理员在试卷存放处核查,确属有误的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核查人员签字证明,经专业部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审核并由教务部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