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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涿州职教中心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1-07-16 19:35:594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员)应按规定日期返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新生入学的年级为xxxx级,简称xx级,如一九九九级,简称九九级。毕业班为届,如二ОО一年的毕业生,简称О一届毕业生。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员)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员)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员)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员)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与五级制相互转换的规定见附表)。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第十二条  学校可实行学分制,实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学生(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方法,由各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员)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五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达良好以上可以免修。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其办法由各学校自定。
    第十七条  学生(员)因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须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十八条  学生(员)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但要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毕业前补考一次,但在补考成绩后应注明"补考"字样。再次作弊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员),均应在假期或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以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及格者按60分计,不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计。
    第二十一条  某些课程获得其它中等职业学校或自学考试的单科结业证书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以免修。但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允许有实际需要的学生工学交替。根据学习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或分阶段完成学业,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员)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操行评定,毕业做毕业生鉴定。毕业鉴定应在个人、小组总结的基础上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做出,报学生管理部门审定。学校应将学生的学业成绩、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一并载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员)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成绩及格者(经补考后不超过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者或在校学习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累计达五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六条  留级的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1. 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或相近专业。
    2.如无学制相同或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编入原年级;试读期间又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留级生留级前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学校教务部门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两次为限(三年及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留级生应向学校交付重复培养费,其标准按本校、本专业(或同类学校、同一专业)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员),如本人申请跳级或提前毕业,并按照跳越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及格者,经学校批准,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允许跳级或提前一年毕业。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员)在学习过程中,一般不准转学或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员)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员)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需填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经转出、转入学校及其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同意,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市属师范、卫生类学校)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批,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报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2.我省境内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师范类、卫生类学校)跨社区市转学的,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及其主管业务部门同意,由转出、转入地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及其主管业务部门同意,仍由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批;
    4.转学手续批准后,学生为普通中专的,可由省或市(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5.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须附带以下材料:
  ①有该生姓名及省、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简明 登记表复印件(要求加盖校招生部门印章);
  ②该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要求加盖校教务部门印章);
  ③与转学理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生(员)转专业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员)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员)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填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变动情况备案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市属师范、卫生类学校)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员)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由学校统一集中办理。
   第三十四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员)不予考虑转学,不同性质两类学校之间一般不得转学。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员),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时间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员)休学,一般以学年为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员),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各种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员)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员),在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条  学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同一学年内补考后考核成绩仍有三分之二课程不及格者或在校学习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累计八门以上(含八门)不及格者;
    2. 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3.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 因病应该休学而坚持不休学者;
    5.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6.在校期间,男女生有越轨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7.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本章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员)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不退发当学期费用,学校应给退学学生(员)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员),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二条  学生(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抽烟喝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学校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员)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员),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四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员),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员),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6.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7.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累计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四十八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员),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的,可以撤消其处分。
对学生(员)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消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员)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员)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和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员),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纪律处理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全面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违章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处分决定。学校对学生(员)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诉学生(员)拟对其申辩。对学生(员)作出重大处分,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要告知当事人有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力。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作出裁决。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员),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规定学分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员)在两年内可通过自学不及格课程或未修满学分课程、本人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课程的考试,经学校考核成绩及格或达到规定的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
    第五十三条   学生(员)毕业时学校应填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成人、职业、社办中专)颁发中专学历证书情况登记表》。学生(员)姓名一律按入校名册顺序填写。如在本届毕业生中有复学、外校转入、重读的毕业生,可放名册的最后,并注明该学生学籍情况。
    第五十四条  毕业生丢失毕业证书需补办者,须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持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成绩单、登报(市级以上日报)挂失声明到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毕业证明书"。办理毕业证明书一般以学校为单位,有学校定期到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一章  学籍管理的职责与分工

第五十五条  省教育厅是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主管部门,在教育部指导下,指定本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检查各市、各学校学籍规定的实施。
    第五十六条   教育部统一指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格式,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印制,学校颁发。省教育厅负责省部署中等职业学校(含市属师范、卫生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毕业证书验印工作由设区市政府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校具体实施细则,已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或补充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一律以本办法为准。过去已按原有规定办理的事项,均不再变更。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涿州职教中心负责解释。